全國的民兵工作由總參謀部主管;
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
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
參加民兵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范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22歲中專文憑是可以參加民兵的。
擴展資料
民兵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十八條 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