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違法代碼16372扣分。
違法代碼16372:
1、違法行為: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達到50%的
2、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46條。
3、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4、扣分:6
5、罰款金額:200
6、其它處罰:無
7、措施:無
8、說明:代碼由5位數組成,第一位是行為分類,1是機動車通行,2是非機動車通行,3是行人和乘車人通行,4是高速公路通行,5、6是其他規定,7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位是記分分類,0是不記分,1是記1分,2是記2分,3是記3分,6是記6分,7是記12分。
第三、四、五位是順序數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