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 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
這是由2014年8月8日,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出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旅指南-安檢“充電寶”攜帶規定:
①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②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③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④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⑤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參考資料:中國民航網-《春運機場安檢溫馨小提示(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