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辭退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擴展資料:
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有以下12種情形:
1、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4、公司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5、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6、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0、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
11、勞動合同期內公司破產或者解散;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