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供電企業委托擅自轉供電不合法。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
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擴展資料: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