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法院出完后,查封財產不解除,直到新的調解協議得到執行。
法院先前的查封,是依對方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只要對方當事人不申請撤銷財產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從執行工作實踐看,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義務人由于種種原因未自覺履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并非沒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實上,債權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快實現債權;為此申請財產促使,進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現在,只是雙方又在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此時的債務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協議是存疑的,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勉強同意債務人延期給付。因此,查封原則上不得解除,除非債權人撤銷財產保全。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法官,上次達成調解后,對方欠我們的租金已經到賬,我今天來申請解除保全,麻煩法官了,非常感謝你。”近日,白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成功審結一起財產保全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后迅速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申請解除保全。
被告楊某某、王某某夫婦因從事外架搭拆工作需要,于2014年9月與原告貴陽白云區某建筑材料租賃站協商一致并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租用原告方建筑周轉材料。2016年8月被告楊某某與原告就相關租賃等費用進行結算,確認楊某某欠付原告租金等費用共計40萬元。
后楊某某向原告支付了20萬元,尚欠20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后起訴至法院。經工作人員動員,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迅速查封被告楊某某、王某某的財產。
接到查封通知后,被告楊某某、王某某主動聯系法庭工作人員,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來庭調解。經法官從中協調,當事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承諾3天內付款,原告也稱若被告如期付款將第一時間申請解封。現被告按約付款,原告也依照承諾到法庭申請解封。
參考資料:人民網-被告按約付款?原告申請解封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