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1、物業管理用房是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并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業經營用房經業主大會批準,某些建筑物用作經營,產生的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決議進行分配
2、物業管理用房在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物業營業用房在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3、按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用房除放置設備設施外,可用于:物業自身辦公,物業值班室,物業員工宿舍,物業自用的庫房、食堂、廚房等不能用于非物業管理用途,禁止用于對外經營。對于物業經營用房,小區所有的店面或用于經營性的房子,都可以稱之為物業經營用房。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經營用房必須用于物業服務使用。除物業辦公室和宿舍值班區域以外,其余的設備設施用房必須按照規劃用途建設和使用。水泵房就只能用于安裝水泵設備,配電室也只能用于放置配電柜,電梯機房必須用于安裝電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