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失去了法律效力
身份證過期未超半年的,仍可以照常辦理登機手續,不過只適用于國內機場。過期超半年的,只能去機場公安那邊辦理臨時登機證明。
不過,這種臨時登機證明只能使用一次,旅客返程的時候,還需要在當地機場再辦一份臨時登機證明才能登機(除非在此期間你已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換來了新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16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可分為10年、20年、長期三種,其中16周歲至2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證;
26周歲至4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所以你可以提前三個月到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即到當地公安機關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及登記指紋信息,然后等待發證即可。
如果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看看你的二代身份證是不是快到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