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摩托車不能不掛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展規劃,在限定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擴展資料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大客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行駛。
第八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四)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的。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122交通網-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