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的法律事務。
按照類型我國的公正機關包括以下幾類:
1、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2、國內民事類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3、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4、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擴展資料:
禁止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