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當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即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并不只是說只要約定了期限,物業合同就應該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才能終止。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的期限未滿前,如果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行終止。
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2十一條的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