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是不能夠在北京申辦身份證的,只能夠換領或補領身份證。
一、非京籍換領身份證
辦理條件:
1.在京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2.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辦理材料:
1.申領人有效期內的《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2.申領人原《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換領,并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二、非京籍補領身份證
辦理條件:
1.在京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的;
2.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辦理材料:
1.申領人有效期內的《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換領,并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擴展資料
自2016年9月20日起,以下26個省市戶籍人員可在京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補領、換領,包括天津、河北、福建、廣東、上海、江蘇、江西、海南、陜西、湖北、河南、山東、黑龍江、安徽、山西、四川、遼寧、吉林、甘肅、湖南、浙江、重慶、貴州、云南、寧夏、青海。
廣西、西藏、新疆、內蒙古4個自治區,吉林、四川、黑龍江、遼寧、青海的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州(縣),暫緩辦理異地受理。
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補領,須提供本人有效期內的《工作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中任一證明證件。換領證件的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證。
申請異地補領、換領身份證,公安機關自申領人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2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民補領居民身份證(非京籍)
參考資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民換領居民身份證(非京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