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上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 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 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罰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拘留10日以下,冒用人有違法所得的,還會沒收違法所得。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被人冒用身份證注冊公司,可起訴要求工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冒用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百度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