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索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的損失主要指購買招文件的各項費用、標書制作費用、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及投標人的差旅費用、誤工費用等的損失。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中標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合同,招標投標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的行為,誰中標只能由誰來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產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標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