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擴展資料:
直行與右邊來車四個典型情況:
1、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見右邊路口來車沒有讓行,發生相撞事故,且對方車沒有違規行為,那么本車就應該是全部責任;
2、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見右邊來車沒有讓行,發生相撞事故,且對方車有違規行為,那么就應該根據雙方違規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3、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沒有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那么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正常直行,行駛到過中線時突然發現右邊路口有高速行駛的車輛過來,本車此時已經來不及躲讓而相撞,如果本車也有違規行為,就應該根據違規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雙方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4、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沒有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那么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正常直行,行駛到過中線時突然發現右邊路口有高速行駛的車輛過來,本車此時已經來不及躲讓而相撞,如果本車沒有違規行為,對方就應該是全部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