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生效證明書找原審法官開具即可。
生效證明就是指法律文書過了上訴期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生效證明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裁決書的生效證明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生效證明。
生效證明是權利人實現法律權益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很多時候法律文書不不能得以履行,這就需要權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后,對方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人即可去制作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生效證明,從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國家強制力,一旦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但僅從法律文書本身,往往看不出該文書是否生效、何時生效。
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告知當事人生效文書的名稱、文號和生效時間。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程序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實體意義,出具證明書至少有以下好處:
一、有利于當事人申請執行。訴訟法上有執行時效的規定,超期申請法院將不予執行。而執行時效的起點,就是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
二、有利于法院審查立案。法律上對當事人的訴權有一些限制性規定。
三、有利于其他機關確認法律文書的效力。當事人憑法律文書去辦理有關行政事務時,有關部門要以法律文書為依據。
四、有利于辦理涉外事務。公民在涉外事務中,有關繼承、財產、賠償等糾紛均可能涉及到對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的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生效法律文書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