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后駕駛記錄等前科的人員,是不能開出租車的。
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參考資料來源:宜章縣政府——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