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營業執照做生意是違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用假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的量刑:
一、非法經營食鹽: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