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哪年刑訴法開始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國哪年刑訴法開始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996年。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導讀1996年。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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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我國哪年刑訴法開始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996年。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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