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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的性質:人大代表由選舉產生。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是選舉人大代表。按照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都由選舉產生。我國的選舉,實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應當看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廣泛地、無差別地賦予廣大人民群眾,體現著我國國家權力廣泛的群眾基礎。我國五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分別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辦法。其中:縣級(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和鄉級(包括鄉、民族鄉和鎮)兩級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必要時,可以進行預選。2、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并接受人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