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判決債務人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計算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首先,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公式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未清償的金錢債務(以萬元為單位)×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的天數。
以一萬元為例,如果延遲一個月,按照30天計算,利息為10000元乘以0.0175%再乘以30,即52.5元。這個計算基于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日期,如果文書規定分期履行,利息則從每次履行期滿之日開始計算。如果未明確履行日期,利息則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計算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或分期履行的每次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直至債務人完成支付。具體細節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