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案件已提交至檢察院,若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存在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實有可能將案件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這種機制旨在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確保所有必要的證據得到充分收集和核實。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有權要求公安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如果認為證據不足,檢察院有權決定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但這一過程限制在兩次以內。每次補充偵查完成后,檢察院會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如果第二次補充偵查后仍認為證據不足,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需要通知新證人或調取新證據,檢察院也可以建議延期審理,以便進行補充偵查。對于這種情況,檢察院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以確保審判的順利進行。
總的來說,當案件從檢察院退回公安局調查,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旨在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和證據的完整性,這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這個過程體現了法律對于證據嚴謹要求和審判公正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