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是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投資,其性質是一次性的,收到時就需要一次性入賬,數額應與實際收到的款項相符,不允許分多次入賬。然而,注冊資本的繳納情況則有所不同。注冊資本,即公司注冊時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需認繳的出資總額,以前要求在一定期限內繳足,但現在有了新的規定。
根據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對公司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全額繳納出資的硬性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再要求一次性足額出資。這意味著股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記載即可。
在注冊資本繳納時間和形式上,現在的規定更為靈活。股東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允許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繳納的時間和比例,不再受限于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此外,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也有所放寬,取消了許多之前對公司注冊資本設置的最低標準,如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總結來說,實收資本是一次性入賬,而注冊資本的繳納則更為靈活,允許股東根據新法規定進行自主約定和分期繳納。這樣的改革旨在簡化公司設立的手續,降低創業門檻,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