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行和典當行在性質、盈利方式和經營對象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首先,它們的業務本質不同:寄賣行是基于商貿活動,主要為客戶提供物品寄存和代銷服務,屬于一般商業范疇;而典當行則專注于金融業務,通過發放貸款獲取利息和費用,是一種特殊的工商企業,可視為非正規的邊緣性金融機構。
盈利模式上,寄賣行的收入來源于代銷商品后收取的手續費,而非貸款利息;而典當行的核心盈利點在于發放的質押貸款,以及在物品未贖回時的利息收入。典當行還兼有商品銷售,但其主要業務仍是借貸服務。
在經營對象上,寄賣行的客戶是希望出售物品但暫時不需要立即變現的人,物品所有權始終歸原所有者;而典當行則是從物品所有者那里獲得物品的短期使用權,通過收取當金,物品的所有權在這期間轉移到典當行手中。因此,典當行在物品未贖回時擁有管理權。
總的來說,寄賣行和典當行在業務類型、盈利來源和客戶關系上有著顯著的區別,兩者在市場中的角色和目的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