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大學作為教育服務的提供者,其身份是事業單位,而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是政府設立的公益性質機構,主要負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以法人實體形式運營,接受政府領導,但不同于政府機構,其員工不屬公務員體系。
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舉辦的新型事業單位。以往的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分類已被簡化。例如,高校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可能將取消傳統的事業編制,但保持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實施全員合同聘任制。這意味著高校將不納入編制管理,但仍由財政進行部分資助,以保障其服務的公益性質,而不再是完全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這一人事管理變革,是出于對高校公益屬性的保護,確保其教育質量不受市場影響。未來,高校將按照合同聘任制進行人員管理,這將對教育體系的運行方式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