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學生休學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當學生因傷病情況,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停課治療或休養,且停課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時,應考慮休學。
若一學期因病請假導致缺課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學校也會考慮學生休學的申請。
對于患有特殊疾病,經學校專業評估認為需要暫停學業的學生,同樣需要休學。
在學籍有效期內,通常休學期限為一年,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需要注意的是,學生本人需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因病需提供縣級以上三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申請流程包括:先將材料交給輔導員,然后依次經過衛生科、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主任、學生處處長以及教務處的審批,最后由教務處學籍管理科進行最終決定。具體操作可能會因學校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