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福州
一、入境人員:
經我省口岸入境的,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目的地為福州市的入境人員,點對點接回目的地后繼續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目的地為福州市外的入境人員,點對點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
在人員入境時,以及集中隔離第1、2、3、5、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應同時采集人、物、環境標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居家健康監測第3天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健康監測。
在福建省外口岸隔離滿7天的入閩人員,在入境后10天內返回福州市內的,仍要實施居家健康監測直至滿10天,解除居家健康監測前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二、高風險區入(返)榕人員:
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醫學觀察的第1、2、3、5、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醫學觀察。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三、中風險區入(返)榕人員:
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7天,醫學觀察的第1、4、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醫學觀察。不符合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者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四、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低風險區)入(返)榕人員:
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入(返)榕,入榕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并做好健康監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
五、省外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與香港、澳門有口岸相連的除外)入(返)榕人員:
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入(返)榕。
六、定點醫院、集中隔離點、進口冷鏈食品從業人員等從事高風險崗位閉環管理的入(返)榕人員:
脫離工作崗位后,需7天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第1、4、7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出行前要向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報備,需滿足脫離工作崗位7天以上,并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有序出行。
七、其他地區入(返)榕人員:健康碼綠碼、體溫正常,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可在我市有序流動。
以上規定來源于福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6月30日發布的《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八版)》
出福州
(一)非必要不離榕,全員核酸期間確需離榕的須持24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二)全市各級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建筑工地、工廠等,嚴格查驗進入人員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各類公共場所須將場所碼張貼于入口醒目位置,進入人員須主動掃場所碼。各類場所要安排專人認真查驗進入人員“掃碼通行”、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等信息,做到逢進必掃、逢掃必驗、不漏一人,落實不到位的不得開放或營業。
(三)居民小區嚴格查驗進出人員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