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法治觀念。由于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影響,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認真對待權利,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確對待義務,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不強。不少人僅僅是出于對懲罰的畏懼或服從權威的習慣來履行法律義務,因而往往處于消極、被動狀況,不履行法律義務、規避法律義務的現象目前還比較嚴重。因此,全體公民樹立正確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
正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關系密切的概念,應當以相互聯系的眼光看待它們的基本性質,而不應當孤立地理解它們各自的性質。從這一前提出發,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從來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一般都來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后一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
從范圍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及范圍,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制約,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其次,每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定界限。無論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在法定界限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正確把握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
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復雜關系。一般說來,可以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概括為結構上的相關關系、總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等三個方面。
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一個表征利益,另一個表征負擔;它們是法律這一事物中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又相互依存、相互貫通。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可以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懂得如何適當行使法律權利,正確履行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