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繳費明細以及單位社保號都可以通過以下4種方式查詢:
1、社保服務網點查詢
參保人員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社保卡,到當地的社保服務中心窗口,讓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幫你查詢社保繳費明細和單位社保號。參保人員如委托他人代為查詢時,被委托人還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社會保障卡。
2、電話查詢
參保人員可以撥打社保客服熱線進行查詢,撥通電話后根據語音提示操作,一般通過電話查詢,需要用戶提供身份證號,社保卡號等信息進行身份核實,身份核實之后即可查詢單位社保編號、社保繳費狀況、社保賬戶余額等信息。
3、社保官網查詢
現在各個地區的社保服務中心都有自己的官方網站,參保人員可以網上搜索當地社保官網,進入官方網站后,登錄到個人賬戶。
如果是首次進入社保官網,還沒有個人賬戶,那么可以按照頁面提示先注冊個人賬戶,并修改社保查詢初始密碼。注冊成功后登錄到個人賬戶,在社保繳費欄即可查詢單位社保編號、社保繳費明細、繳費年限、個人社保賬戶余額等信息。
4、社保經(代)辦機構服務區的自助終端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