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什么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職權主要有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一條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并且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
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人民法院是國家的什么機關?
1、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屬于司法機關。
綜上所述,我國的人民法院在我國的組織結構中占著很重要的地位,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們身邊發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都離不開它的審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嚴以律己,認真學習國家的一些法律法規,以免觸碰到一些犯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