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明確的規定了新生兒最遲要在12個月內完成新生兒落戶手續,如果超過了12個月仍然沒有辦理新生兒落戶手續也是需要夫妻雙方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申報,那么夫妻雙方在辦理新生兒落戶手續時主要需要提供三種證明,包括了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結婚證。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后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