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的計算分為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達到積分標準121分的居住證持有者,所享待遇與上海戶籍居民基本相同。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上海居住證積分主要分為四個項目,但是其中一個項目是一票否決指標,一票否決指標沒有具體的分值,它存在的意義是,為了核定申請人有沒有辦理上海居住證積分的資格。積分的分值主要存在與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中。分值計算也就是,拿基礎指標中獲得的分值+加分指標中獲得的分值—減分指標中獲得的分值=總分值。
一、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本人相片。
3、能夠證明居民本人居住地址,就業單位,就讀情況的證明文件。攜帶這些資料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即可辦理。
二、辦理居住證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