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包括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社會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遵循統籌協調、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工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應用與管理工作。
省級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和下屬單位政務數據應用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明確行業標準,督促做好數據資源歸集、共享開放與應用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獲取、目錄編制、共享開放、使用授權、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共享開放的統籌管理和政務數據的協調調度等工作,建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安全制度,指導、協調、監督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