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1,對執行死刑判決的監督。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臨場監督,驗明正身,防止錯殺。2,對監所執行刑罰的監督。包括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緩刑執行是否合法的監督。3,對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