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依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01
警告
警告,是黨內紀律處分中最輕微的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違犯黨的紀律,或者錯誤雖屬于思想品質方面,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后果又不嚴重的,可給予這種紀律處分。
02
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提出嚴重告誡。一般是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一些,但又構不成更嚴重的黨內紀律處分的,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受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03
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對違紀錯誤性質嚴重,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所實施的紀律處分。黨內職務包括黨支部、黨總支和各級黨委的書記、副書記、委員;黨組書記、副書記及其成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及在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某個職務還是撤銷其所有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黨組織可以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紀律處分的黨員,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
04
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作暫時留在黨內,以察看其今后表現的紀律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兩種。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紀律處分的黨員,可視其具體表現情況,決定是按時解除察看,還是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留黨察看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按期恢復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黨籍;又犯有其他受黨紀處分錯誤的,也應當開除其黨籍。受到留黨察看紀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黨組織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紀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
05
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指黨員所犯錯誤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以致被開除出黨的紀律處分,是黨內最高的處分。受到開除黨籍紀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