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第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并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