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經營異常?
根據規定,規定的四種異常名單為:
1.企業未按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進行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于每年1月1-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按照規定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內公布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期內通過宣傳系統向社會公布應當公布的即時信息;
3.公布企業信息有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
4.無法聯系經注冊的住所(經營地點)。
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四種情況將被列入異常業務名單,并有明顯的紅色標記。比如公司在2021年注冊,從2022年起,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需要提交年報,否則公司就會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如果不是經營異常滿三年,公司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工商年度異常解除處理方式:
1.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年度報告并予以公示后,向工商部門申請將異常經營名錄移出;
2.未按規定履行及時信息公告義務的企業,應在履行信息公告義務后,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單;
3.如有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更正其公示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經營異常名單,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變更登記,或者建議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重新聯系,并可以申請異常經營名單的轉移。
注:公司年度報告異常屬于工商年度報告,與稅務年度報告不同,很多企業因不了解疏忽而被列入經營異常。
三、企業年度報告異常解除所需材料。
1.異出異常名單申請表格。
2.營業執照正本。
3.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公章
6.補報企業年度報告信息。
7.各種類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