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處理對干部的影響: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2、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5、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6、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二、誡勉談話和談話函詢的區別:
1、談話主體不同。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進行誡勉談話。談話函詢的談話既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談話對象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
2、針對問題不同。誡勉談話是針對存在輕微違紀但免予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誡勉(包括誡勉談話和書面誡勉)作為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方式,適用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情形。談話函詢的談話針對的是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