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沒有直接禁止監外執行人員從事直銷行業。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直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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