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從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分類、設立審批、經營管理、法律責任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它將廢舊金屬收購業分為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規定了設立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公安機關批準并要年審、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向公安機關備案,對經營活動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對違反“辦法”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金屬制品使用過程中的新舊更替現象是必然的,由于金屬制品的腐蝕、損壞和自然淘汰,每年都有大量的廢舊金屬產生。如果隨意棄置這些廢舊金屬,既造成了環境的污染,又浪費了有限的金屬資源。有人曾做過這樣的估計:回收一個廢棄的鋁質易拉罐要比制造一個新易拉罐節省20%的資金,同時還可節約90%至97%的能源。回收1t廢鋼鐵可煉得好鋼0.9t,與用礦石冶煉相比,可節約成本47%,同時還可減少空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棄物。可見,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加強垃圾的分類處理、回收并循環利用廢舊金屬有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法律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以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三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企業收購。收購廢舊金屬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