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為:(1)變更判決只能針對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權直接變更。(2)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行政訴訟變更判決指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直接進行變更的一種判決形式。變更判決的實質是人民法院用它的判斷代替了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司法突破了自身的職能而進入了行政領域,所以,我國行政訴訟法將這種判決形式審慎地限制在行政處罰的顯失公正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