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原則上并不是同城不接待,而是根據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根據《黨政機關國枯乎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擴展資料: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敗前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察敗清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