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
試論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顫并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2分)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它包括三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導讀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顫并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2分)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它包括三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顫并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2分)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它包括三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軍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國領域的,對法律特別規定的理解。《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并判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絕洞改行。”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實用的規定。適應“一國兩制“的規定。我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地區實用。臺灣與大陸的統一問題,也適用“一國兩制”的方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認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也即適用行為地兼結果地的原則。關于我國刑法在領域外的使用問題。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國受過刑罰懲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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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顫并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2分)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它包括三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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