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搶奪或盜竊等侵財案件案發之后,如果能在第一時間報案且犯罪行為人不具備便捷的交通工具或者逃跑方向較為明確的,具備實施追擊堵截的條件,應該集中專門力量,快速實施追擊堵截。
(二)可以通過犯罪行為人進行銷贓活動,順藤摸瓜,鎖定犯罪嫌疑人。
(三)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在小范圍內連續作案,并有繼續作案的可能,可以根據犯罪行為人的作案習慣、時間彎裂、對象組織力量進行有針對性的秘密巡查、守候伏擊,以逸待清檔勞。
(四)如果分析判斷犯罪行為人是本地區人,可以進一步縮小范圍,深入到群眾中,發動群眾積極提供線索,對重點的群體如外來暫住人員、身份不明人員等進行排查,有線索的及時查證、甄別。
(五)如果判斷犯罪行為人是外地人且屬于流竄作案的或者贓物數量多、體積大不容易轉移的,可以以犯罪現場為中心向四周展開清查,詳細排查外來暫住人員集中地和一些易于窩藏贓物的重點區域。
(六)可以通過犯罪行為人遺留在現場的指紋、足跡、鞋印;監控設備拍下的視頻資料,同公安機關存有的指紋庫等相關資料庫進行比對,結合本地區同類案件的已破、未破情況,重點對曾受到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進行比對,排查。
(七)針對侵財類的犯罪行為反復作案、多次被處理的特點,可以建立相關侵財案件的犯罪分子的檔案資料庫,這樣一來,一旦發生侵財案件,可以從相關的犯罪檔案資料中查找犯罪行為人。此外針對盜搶機動車類案件,可以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檔案庫,會同各個部門做到資源和情報共享,這對案件的破獲有極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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