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余鋒防吵備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升毀毀資工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