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律給老幼婦女以一定的優待辦法,對于他們的刑事責任有所減輕。漢景帝三年詔:“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鞫系者,頌系之。”這是在監禁期間對老幼、孕婦等人給以免戴刑具的優待。漢宣布元康四年褲旅詔曰:“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奔捶舶藲q以下,八十歲以上,只有誣告、殺傷人應受到刑事處罰以外,其他犯罪行為都免除刑事處分。
漢律對老幼婦女等人犯罪消余行為的減免以及其他優待辦法,并不表明封建統治階級的仁慈,而是漢朝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經驗中,深知老幼婦殘對于封建統治的危害不大,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正如宣帝所說:“夫耄老之年,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拿純滾之心?!币虼藢@類人采取恤刑的措施,既有偽裝“仁道”、“愛心”之意,也反映了我國古代精神文明與法律文化的進步。但對于直接危及封建國家的人民起義的鎮壓,則采用連坐、族誅等酷刑,老幼均不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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