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是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組成的三法司和由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組成的“九卿會審”,是中央最高審級,但判決的執行仍須皇帝最后批準。
1.刑部
刑部執掌全國“法律刑名”,所屬機構主要有十七省區清吏司、追捕“逃人”的督捕司、辦理秋審的秋審處、修訂律例的律例館等。具體來說,刑部負責審理地方上訴案件,審廳正褲核地方上的重清滲案和發生在京師笞杖以上的重案,同時也審理中央百官違法的案件。
2.大理扮簡寺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復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獄。如發現刑部定罪量刑有誤,可以駁回。同時也主持熱審案件。
3.都察院
都察院是清朝的監察機關,不僅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而且也接受訴訟,審理有關案件。都察院所屬刑科給事中滿漢各一人分管刑名事務。京畿道監”察御史掌管“直錄、盛京刑名”。五城察院負責審理京師五城獄訟,杖罪以上自行完結難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在三法司的三機關中,刑部起著司法審判的主導作用。但刑部僅有權決定流刑案件,并須將判決送大理寺復核,受都察院監督。刑部審理不當,大理寺可以駁回再審,如果刑部和大理守都發生嚴重錯誤,都察院有權彈劾。清朝就是這樣通過三機關互相制約以保證司法鎮壓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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