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主要是指姓名、名譽、肖像和人身等權利。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并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人格權的主要權能如下:
1、控制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對自身的人格利益進行控制的權利。權利人僅憑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權。權利主體可以依法通過自己的意志去實現人格利益,即通過各種活動,體現個體活動的特征、特點以區別于他人,體現個人存在的價值,并滿足自身需要。
3、處分權。格權在法律上的處分主要體現為權利主體通過法律行為(例如合同)的方式將其對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轉讓給他人,典型的處分方式如姓名(名稱)、肖像的前并畝許可使用等。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蔽純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