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質量標準,現在稱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它是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它有害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大氣質量是指陽光穿過大氣層的路徑長度,與最短路徑長度(即太陽在頭頂正上方時)的比值。大氣質量量化了光通過大氣層時和由于空氣及灰塵的吸收所造成的功率損失。用大氣污染程度即包含塵粒,煙、微生物和非正常氣體成分(包括大氣中可變氣體成分二氧化碳如臭氧)的量與純凈大氣比較,以確定“大氣質量在垂直方向的分布是極不平均的,由于受地心引力的作用。大氣的質量主要集中在下部,50%的質量集中在離地面5km以下,75%集中在10km以下,90%集中在30km以下的范圍內。 高度100km以上,空氣的質量僅是整個大氣圈質量的百萬分之一。從空間分布上看,全國空氣質量呈現出顯著的空間集聚和分異規律,表現為“北重南輕、東重西輕”的空間格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污染水平較高法律依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1.1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一級標準: 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在長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任何危害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二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三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 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 (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1.2 空氣污染物三級標準濃度限值列于表11.2.1 總懸浮微粒 (T. S. 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1.2.2 飄塵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該項為參考標準。1.2.3 光化學氧化劑 (○3),一小時均值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