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4條是:關于業主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的義務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如果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的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則業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該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則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業主仍未在該合理期限內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就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當然,從公序良俗原則出發,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不正當的方式,催告業主支付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